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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5年前家中曾经被盗损失5000余元财物,王先生在接下来的几年中一直拒交物业费,最终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虽然他自认为拒交有理有据,但最终仍输了官司。记者从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审结此案,判决王先生支付欠缴的物管费和违约金共计6000余元。
案例
家中被盗,拒交物管费5年
王先生在2004年入住某小区,刚开始时,王先生根据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按时缴纳物业费,但是在2007年1月之后就没有交了。原因是当年1月5日,该小区4户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其中就包括王先生家。“我家中损失财物5000余元……物业公司承诺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治安防范万无一失。”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安防措施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其家中财物被盗,应依法依约承担责任,“我事后就财物被盗及未交物管费的原因,无数次找物业公司协商,都没得到解决。我并不是无故拖欠物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没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法官表示,王先生家中被盗,他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系因物业服务不当因素造成,故法院对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数年来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违约金共6000余元。
法官说法
不能以财物索赔为由
折抵物管费
芙蓉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张朝晖解释说,业主拖欠物业费和财物损失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因财产损失要找物管公司索赔,业主可找物管公司协商或另案起诉。“物管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人身伤害、财物丢失,该不该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得结合案件事实,并根据法律规定和物管合同来看。业主需支付的物管费,与物管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业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擅自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