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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款   法律不容

发布时间:2006-08-14 09:27:33 浏览:2484

  2006年8月10日,我公司从南山法院执行局领取被执行人李胜保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垫付的仲裁费等费用计12334.43元,从而使我司诉李胜保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一案画上圆满句号。
  我司管理物业天源大厦业主李胜保自2003年7月起拖欠物业管理费,我司管理人员多次上门催收,李胜保恶意拖欠不交纳。至2005年3月,李胜保已拖欠物业管理费6325.2元、水费821.2元、房屋本体维修基金623.1元,合计拖欠各种费用7769.95元。
  在催要无果情况下,我司依法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对李胜保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一案进行仲裁,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决李胜保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用及滞纳金,并承担仲裁费1614.6元。
  为拖延时间,李胜保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依法审理,裁定驳回李胜保的撤销申请。裁决后,李胜保仍拖欠不付,我司依法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申请执行,南山区法院执行局立案后,依法对李胜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足额执行回李胜保拖欠的各项费用及滞纳金、仲裁费、执行费等。
  我司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物业管理费,有力地保护了广大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费拖欠,表面上看来物业公司是受害者。但是,实质上最大的受害者是广大业主,因为物业管理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我司采取“以业养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收取物业管理费,为广大业主提供服务。而拖欠物业管理费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业主的权益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导致物业公司为催讨物业管理费,浪费了管理人员的时间和精力,而这些时间和精力本来应该用在物业管理服务上。
  部分业主欠费的最终后果,是物业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一人欠缴,殃及众人,这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可分割性决定的。没有缴费的业主与缴费的业主享受同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攀比从众心理使更多的人欠费,结果是物业管理费收缴率更低。物业公司为了控制成本,只好减少人员、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服务质量降低了,业主不满意,使更多的业主不缴费,而物业公司再减低成本,这就进入了恶性循环。
  因此,业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一方面有利于我司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司管理人员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温馨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最大程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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